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文物方面立法项目应当列入文化和旅游部立法计划。文物方面的规章草案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颁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7号)、2011年4月6日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文物方面立法项目应当列入文化和旅游部立法计划。文物方面的规章草案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颁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7号)、2011年4月6日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