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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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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
】(二)?草案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 (三)《草案送审稿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是否抵触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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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正确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
】。
》(五:。)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
, (六)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采取下列形式审【核草:案送审稿
! (一)《将草案送审稿—或,者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二》)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 ? (三)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 (四《)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 (《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 (三)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 (四)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 , , 被退回的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
,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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