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
第十四条 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
(二)草案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三)草案送审稿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是否抵触,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正确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
(五)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采取下列形式审核草案送审稿:
(一)将草案送审稿或者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四)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被退回的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