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
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
第七条 各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务会议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