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