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铺底天然气按原值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见附件。按附件规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本办法出台后首次开展成本监审,按企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三)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
2.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3.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4.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5.铺底天然气。
6.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7.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8.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4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同地区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8%,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5‰。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具体成本变动动因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总周转量为企业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周转量实际水平核定。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