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