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及摊销费,是对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费,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国家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务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有关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四)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不含安全生产类广告及宣传费用)。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合理分摊共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