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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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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 : (二)》自主穿衣;
!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 ,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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