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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    (五—)室内自《。主,行走;   【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