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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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 :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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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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