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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