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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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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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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