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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