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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  :  :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