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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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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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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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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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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