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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 ,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