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
, ?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
,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