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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