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