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