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