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因素及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省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50%。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省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25%、25%、50%。对承担试点任务的省份实行定额补助。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按照2018年报批确定的各省承担的任务村个数与分档补助标准测算。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政策因素等确定各省承担的任务村个数,各因素权重依次为40%、25%、35%。中央财政实行分档补助,标准为:一档补助50万元、二档补助30万元、三档补助10万元。对承担试点任务省份实行定额补助。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按照农垦国有农场面积、农场人口、办社会职能机构个数、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地方办社会职能改革实际支出,权重分别为15%、15%、20%、20%、30%。中央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对承担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的省份给予适当倾斜。
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省份倾斜。
第十四条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