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第七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用于对各省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