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单位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的制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标准化主管单位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项目未按时完成起草、征求意见或技术审查等工作的,标准化主管单位责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负责起草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化主管单位责令负责起草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社会质疑;有关社会团体应当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可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纳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三十七条 对于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对于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表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