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粮通〔2007〕7号)自行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粮通〔2007〕7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