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以及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一)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立即通知承办单位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当场办结;

    (三)政务服务中心当日送出行政许可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载明,并由国家林草局公布。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单位受理后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制发行政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承办单位可以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等过程性文书,并适当简化内部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需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林草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林草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林草局应当不予延续。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林草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