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草局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应当进行评价,可以自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林草局就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审批服务“好差评”工作,全面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审批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接受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审批服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整体情况;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三)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五)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条 国家林草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等场地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承办单位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国家林草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林草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