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承办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接收方式和接收地址、办理流程和办理方式、审批条件和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书(表)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该格式文本由国家林草局统一公布,并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供下载。申请书(表)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材料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在线提交、邮寄以及现场申请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草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预审。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退件单。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单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期限届满后,承办单位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依法不属于国家林草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林草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林草局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前款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单。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信息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通过实地调查等现场方式进行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核实记录。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国家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审签。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国家林草局公章,并载明日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林草局公章的行政许可证,可以不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家林草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评审以及退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等各类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作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国家林草局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的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邮件签收,视为送达;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邮件到达上述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或者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并应当在领取时出示有关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签收。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接到领取通知10日内不领取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且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国家林草局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以电子形式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单、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单、不予受理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网上审批平台完成申请书填写,并完成申请材料提交的日期为该行政许可的申请日期;国家林草局通过网上审批平台以电子形式出具文书并能够被申请人查阅,视为送达。

第四节 听证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国家林草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国家林草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家林草局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国家林草局法治工作机构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由国家林草局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主持人认为本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

    (三)举行听证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的内容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国家林草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