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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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特定—项目的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完成工程项目立】项企业?以,其他方式承包特定】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签约前完—成工程项《目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企业?不得擅?自参:与特定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业务系?统根据不同》类型的特定》项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业务系?统提示相应》地在线提交立项【申请函、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意见!、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等》立项申请材料如【项目拟使《用境内金融机构信】。贷或:者信用?保险的?企业:应当提交资金—落实情?况说:。明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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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不适宜《通过业务系统—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可以商商—务部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不《属于立项管理范围、!项目立项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规定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的商》务部应当在收到企业!立项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告知企?业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列举:情形的商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企业可通过业务系】统查看?立项的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获得批准【立项的企业通过【业务系统自》行打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以下简称立项回执)!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立》项回执之日起2年】以内:未对外投标或者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立》项回:执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立,。项回执信息变更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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