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一般项目的,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完成工程项目备案。企业以其他方式承包一般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签约前完成工程项目备案。

第十条 企业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业务系统。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认为不适宜通过业务系统填写的事项,可以商商务主管部门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备案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不属于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或者按规定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通过业务系统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申请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列举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备案。企业通过业务系统自行打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备案回执》之日起2年以内,未对外投标或者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备案回执》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备案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变更表》(以下简称《备案变更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业务系统。收到企业《备案变更表》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为符合备案管理要求的企业办理信息变更。企业可通过业务系统自行打印信息变更后的《备案回执》,原《备案回执》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