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系统安全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方法、参数。根据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电力监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具备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监管系统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同步实施、分别维护,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