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开展市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电力市场应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制定电力市场暂停、中止、恢复等干预规则,规定电力市场干预措施实施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不得实施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区域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