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本规则所称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电能交易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电能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经营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二十七条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数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和服务,电网企业受经营主体委托提供相关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政策要求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电费结算方式和期限结算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