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
第十五条 电能量交易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交易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第十七条 电能量交易应通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执行。
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
第十五条 电能量交易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交易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第十七条 电能量交易应通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