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八章 市场退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总公司退出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及以下机构退出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将其从大病保险名单中移除:

    (一)一年内有3家次及以上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被移除出大病保险名单;

    (二)在大病保险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等;

    (三)除标书购买费、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招标费用除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公证费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指使、同意其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

    (四)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或其他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情况;

    (五)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出现挪用、截留、侵占大病保险资金违法违规案件,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

    (六)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单方中途退出大病保险项目;

    (七)其他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稳定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已中标大病保险项目但还未签订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由于其上级机构出现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不得与招标方签订保险协议。

    正在经营大病保险项目的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出现第四十六条第(二)至第(七)情形的,或者因该项目受到行政处罚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责令其在当前保险年度结束后退出该项目,并将其从大病保险名单中移除。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退出大病保险项目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选择其他列入大病保险名单的保险公司予以代管。退出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平稳过渡的原则,配合新承办的保险公司做好材料、信息移交,保费结算,服务对接等工作,形成记录或报告,并经相关各方签署确认。

第四十九条 大病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但保险公司应做好退出衔接工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时,应将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作为解除协议的适用条款,约定退出的具体流程,并在退出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要求保险公司退出大病保险项目的决定,同时函告与该保险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协议的政府有关部门,并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大病保险名单变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