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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清》算管理 —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协商!及时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每年清算一次【以基本?。医保结算《日期:。确定清算《。范围并做好与基【本医保结算的衔接】在清算时点前基【本,医保已结算的案件】。都应纳入清算范【围基本医保未结算】的案件计入下一年】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按照大病保险合!。作期、协议》期的累计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整体?进行清?算 :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和地》市级机?构应在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结束后3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项目《的清算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