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清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协商,及时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每年清算一次,以基本医保结算日期确定清算范围,并做好与基本医保结算的衔接。在清算时点前基本医保已结算的案件,都应纳入清算范围,基本医保未结算的案件计入下一年。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按照大病保险合作期、协议期的累计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整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和地市级机构应在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结束后3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项目的清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