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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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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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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五)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六,)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七】)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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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 (九)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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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级》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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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三)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四)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可以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五):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本办法!和,银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公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名单
!。第六条 列》入,名单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作为大病保险】的再保险接受人【或转分保《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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