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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 ?。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
》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五)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六)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七):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
(八)】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九)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 ? (十)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上《。。级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
】 (二)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 (三)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四《)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可?以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
(五【)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本办法和—银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公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名单
第六条 列!入名单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作为?大,病保险的再》保险接受人》或转分保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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