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

第四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