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登录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资本金注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