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通用机场设置N1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应当按照要求执行投产校验、定期校验和特殊校验。
第四十六条 通用机场设置N2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中仪表着陆系统的,应当按照要求执行投产校验、定期校验和特殊校验。
通用机场设置N2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中的其他设备或者N3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应当按照要求执行投产校验和特殊校验。
第四十七条 通用机场设置N4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由通用机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飞行校验。
第四十八条 通用机场设置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的,若不提供监视条件下的管制服务,可以不进行飞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