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分别对飞行校验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实施持续监控,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或者错误的飞行校验结果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导致飞行校验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
(四)将飞行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设备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 校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或者错误的飞行校验结果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