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条 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减灾、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七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通过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等方式创新对外援助形式。
第十八条 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为主。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
第十九条 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成套项目,即通过组织或者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者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者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选派志愿者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六)援外医疗队项目,即选派医务服务人员,并无偿提供部分医疗设备和药品,在受援方进行定点或者巡回医疗服务的项目;
(七)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即在有关国家遭受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通过提供紧急救援物资、现汇或者派出救援人员等实施救助的项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条 对外援助项目一般通过政府间援助方式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中方负责实施;
(二)中方与受援方按商定分工合作实施;
(三)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四)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援助资金管理、援外优惠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