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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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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 , ,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 ?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 (一《。)应急供水取水;】
? ?(,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 , :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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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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