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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   ?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 ,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 , ,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  :  (一)应—急供水取水; 【     (—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