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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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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 ,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 ?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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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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