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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   ?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 ,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