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超采治理【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 ,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
《。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
?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