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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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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 :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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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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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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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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