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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超采治理 【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    《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   ?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