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建标库

第五章 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复的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等实施水库调度,在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进行实时调度时,调度执行单位按照调度指令做好水库实时调度。

第二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调度指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相应调度操作,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反馈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调度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度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有异议时,应当及时与调度管理单位沟通,在没有接收到新的调度指令前,仍应执行当前调度指令。

第二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调度指令调度的,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报告请示,经批准后实施;遇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工程等安全时,调度执行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在操作的同时同步将调度情况上报调度管理单位,并及时报送相关原因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度管理单位应当强化水库调度运行监督管理,通过雨水情系统、电话询问、网络视频等方式实时监控水库调度运行、调度指令执行等情况,视情况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和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调度的,或者未按调度指令执行的,调度管理单位应立即督促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批复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调度指令执行而违规调度的,调度管理单位对调度执行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