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实时调度方案制定及调度指令下达

第十六条 调度管理单位汛期应当密切关注实时及预报雨水情,统筹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需求和水库当前工情,明确调度目标,组织制订实时调度方案,经调度会商决策后,向调度执行单位下达相应调度指令。

第十七条 调度指令应简洁准确,避免歧义。应当明确调度执行单位、调度对象、执行时间,以及出库流量、水库水位、开闸(孔)数量、机组运行台数(可根据水库实际选取相应指标)等要求。一般情况下调度指令提前一定时间下达,为调度指令执行和水库上下游做好相关安全准备留有一定时间,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下达。

第十八条 调度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调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可通过电话方式下达调度指令并做好记录,后续及时补发书面调度指令。

第十九条 调度指令除下达给调度执行单位外,应当抄送水库调度影响范围内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航运、发电等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调度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调度指令及时送达调度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