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建标库

第三章 雨水情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完善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并充分共享水文等部门已有监测信息,开展雨水情监测、水文作业预报并报送相关信息等。每年汛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结合已建水文气象测站,合理布设雨水情监测站点,实现雨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库水位等实时测报。洪水期要加密测报频次。

第十三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开展或者组织协调水文等部门共同开展水文作业预报,水文作业预报必须由水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的水文作业预报。在暴雨洪水期间,应密切跟踪雨水情变化,及时滚动分析预报。预报时限、预报频次、精度和有效预见期应满足防洪调度及水库运行管理需求。

第十四条 水文预报方案应当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预报方案应包括入库流量、库水位预报等内容,预报方案精度应当达到乙级或者以上。作业预报过程中,应当加强水文气象耦合、预报调度耦合,进行实时校正和滚动预报,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第十五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及相关水文部门报送雨水情、工情、实时调度情况、预报情况等信息。信息报送频次、时效性应满足预报调度等要求。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受影响区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雨水工情和调度运行信息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