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

第六条 调度执行单位汛前应当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经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审查批复后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如工程状况、运行条件、工程保护对象、设计洪水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报批;如工程状况、运行条件、工程保护对象、设计洪水等情况基本无变化,调度执行单位每年汛前应当向审批单位报备或者报告。流域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第七条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应当依据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工程规划设计、调度规程,结合枢纽运行状况,近年汛期调度总结及当年防洪形势等编制。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当根据病险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确保安全度汛。

第八条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防洪及其他任务现状、雨水情监测及洪水预报、洪水特性、特征水位及库容、调度运用条件、防洪(防凌)调度计划、调度权限、防洪度汛措施等,其中,防洪(防凌)调度计划应包含调度任务和原则、调度方式、汛限水位及时间、运行水位控制及条件、下泄流量控制要求、供水、生态、调沙、发电和航运等其他调度需求。

第九条 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纳入联合调度范围的水库、联合调度原则和目标、联合调度方案、各水库调度方式、调度权限、信息报送及共享等。

第十条 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应于汛前完成对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的批复,并按规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