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和其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水利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防洪(防凌)任务,泄洪设施具备控泄条件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

第三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关系,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第四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工作主要包括: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及备案,雨水情监测预报,实时调度方案制定及调度指令下达,调度指令执行,预警信息发布,调度过程记录,调度总结分析和其他相关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调度管理单位是指对水库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度执行单位是指具体执行防洪调度指令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