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八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