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