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和调整

第七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技术指标或资料要求,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部门规章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起草、审查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规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具体条件及其技术指标或资料要求。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具体条件调整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宣传、解读和培训,便于申请人及时了解、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具体条件及其技术指标或资料要求调整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并送法规司审核。

    修改后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同源同步更新,确保信息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