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及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或者窗口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情形以外,对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并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法规司统一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第十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要求范围以外的材料。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不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农业农村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农业农村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加盖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窗口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务院要求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强化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拓展完善系统功能,推动行政许可全程网上办理。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均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适用统一的办理标准,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