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维护农业农村领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农业农村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办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管理工作,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适时集中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三)受理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
(四)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
(二)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人员”);
(三)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五)调查核实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整改反馈;
(六)持续简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七)实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以国务院公布的清单为准,禁止在清单外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设定、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