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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 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     (—一)书?证;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 ,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立案批》件;:    》 (: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  (七)》。。照片等证据材料; !   ?  :(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   (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 】  :  (十《。)行政处罚告—知书; 《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     (!十,二)听证相》关材料;   】 ,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 ,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十五)结案!报告;   【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   (十七)【案卷封底    !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