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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     》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  : ,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    (一)【案卷封面;   !  (二《)案卷?材料目录;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     (—五)立案《批件;    】 (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七)照片等—证据:材料;    】 (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   (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   《  (十)行政处】罚告知书; —。 ,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  —   (十二)听证!相关材?料; ?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 ,。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五)结案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    (十七【)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