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权限内以书面委托书形式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及期限,并由委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法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八条 两个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