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和规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