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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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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第!十六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种?质交流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或,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
第十七】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依法科!学划定限制》。航行区和禁止航【行,区域
《 :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设置航道或进行】临,。时航行的应当依法征!得,农业农?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鸣等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涉及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公众参与调》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 涉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题论?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报告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有效性—进,行,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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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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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建立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体系【
?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野外物种!。或人工保种物种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护并根】据物种特性和—受威:胁程度落实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或种质资—源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计划或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增殖】放流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长江流域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华鲟、长】江鲟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年度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逃逸进入开放水【域
?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捕回】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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