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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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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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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 , 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第十六】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 :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种质交?流,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或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
第十—七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依法科【学划定限制航行区和!禁止航?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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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设置航!道或进行临时航行】的应当依法征得农业!农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鸣等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涉及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公众参《与调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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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题论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报《。告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有效性进行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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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建立?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体?系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野外物】种或人?工保种物种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护?并根据物种特性和】。受威:胁,程度落实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或种质!资源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计划或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增殖:放流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长江流《域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华鲟、长—江鲟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年度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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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逃逸进入开放—水,域
》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捕回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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